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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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23148000元; 二、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以1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孔**、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06元,由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06元(已交纳),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孔**、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共同负担17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孔**、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