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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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陶铸中学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8)鄂民初7号判决第一项为“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永州陶铸中学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黄**支付7867197.08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为10267432.63元;以欠付7867197.08元工程款为本金,自2012年9月15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2018)鄂民初7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邱**、马**在继承马云珍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4715.43元,由黄**负担566124.31元,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永州陶铸中学、邱**、马**负担188591.12元;鉴定费用670000元,由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430.86元,由黄**负担1327278.83元,增城市松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广州松田职业学院负担328859.65元,永州陶铸中学、邱**、马**负担11329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