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20833.0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止,此后应计未计利息还款时一并付清)。 二、原告广东连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坪支行对被告冯**名下位于连平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2×**)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冯**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