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龙荣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1月18日解除《街坊果汇加盟合同》;2.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保证金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结余经营利润5353.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退还会员储蓄卡余额4976.8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街坊果汇加盟合同》,原告加盟被告经营的“街坊果汇”品牌。合同约定:加盟费15000元,加盟保证金30000元,该品牌所有加盟店铺采用统一收银模式,加盟店铺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经营收入和会员卡储值所得收入由被告保管,被告每周二前须将原告上周经营所应得利润交付给原告。原、被告合作期间,被告频繁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原告多次提出改善要求,但被告均未能改善产品质量,导致原告长期供货不足,店铺经营、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老客户流失,且被告长期向原告拖延支付经营利润,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街坊果汇加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街坊果汇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自2021年1月18日起正式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5月4日签订《街坊果汇加盟合同》,被告按约定向原告配送商品。被告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了原告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由于原告在2021年1月开始已经停止向被告拿货,双方已无合作的可能,被告在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前提下,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并委托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作出回复,双方自2021年1月18日起解除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二、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向原告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被告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向其退还加盟保证金。三、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重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要求没收原告的加盟保证金。1、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私自向第三人拿货销售。2、原告擅自更改收银系统数据,属于极度不诚实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3、原告擅自导出会员资料,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4、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原告尚未拆除加盟店的商标、招牌等,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四、被告同意支付实际经营利润款项5127.7元(5635.7元-528元),此外,因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及未配合被告进行对账,由此造成全部损失应当其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五、会员储蓄卡内余额为4976.8元,该款项应属于会员所有,按约定由被告管理,并不属于原告的财产,被告主张要求退回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法院依法应驳回。

被告街坊果汇公司(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拆除“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及招牌;2.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加盟店专属个人微信号,由黄静名字开设(微信号:×××02,呢称:街坊客服),交付该微信号的使用密码;3.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加盟店专用iPhone6X手机一台;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协商后签订《街坊果汇加盟合同》,反诉原告授权许可反诉被告使用其经营的“街坊果汇”品牌,成为其品牌加盟店,并约定待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合期满后,反诉被告应当返还反诉原告的商标、商号、店铺微信号及其它有关物品等。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将加盟店的装修、装潢标准与反诉被告沟通,并安排施工队为反诉被告的店铺进行装修,反诉被告使用反诉原告提供的“街坊果汇”的商标在其店铺作招牌宣传使用。同时,为方便加盟商经营,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配备了iPhone手机一台,并由反诉原告开设微信“×××02”(呢称:街坊客服),用于反诉被告加盟店的会员客户咨询水果售卖情况及价格等。然而,合同履行期间,反诉被告不仅存在私自修改系统数据、私自向第三方拿货、在2020年9月期间擅自将名为“×××02”的微信号的密码进行修改,并盗取会员资料,将微信群据为已有等违约行为,又于2021年1月18日向反诉原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反诉被告已于2021年1月29日委托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方式进行回复,因反诉被告自身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第十六条第4款的约定,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七天内自行拆除加盟的“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招牌,立即返还加盟店的微信号,向反诉原告交付该微信号的使用密码,并返还反诉原告向其交付的iPhone6X手机一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针对街坊果汇公司提起的反诉,龙荣商行辩称:1.我方愿意拆除街坊果汇的商号及招牌。2.我方无接收过被告所主张的微信号,且经我方核实,不存在该微信号。3.我方愿意归还被告主张的手机。4.因为被告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极差,导致客户投诉,而且被告的其他加盟商已全部撤除,不再合作。由此可见,被告的服务和质量与其承诺的不一致,故我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费用是有事实依据的。并且,在本案起诉之前,我方已多次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毫无改善,我方迫不得已才提起本案诉讼,所以本案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4日,街坊果汇公司(甲方)与龙荣商行(乙方)签订《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自编之一的店铺成为“街坊果汇”水果加盟店,并颁发授权乙方水果加盟店使用甲方商标、商号的授权书,专门销售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由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不能经营或代理其它任何商品。但乙方有权提供当地的市场信息供甲方参考,以便甲方能提供更为适销的商品。“街坊果汇”品牌所有加盟店铺采用统一收银模式,加盟店铺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经营收入和会员卡储值所得收入由甲方保管,甲方每周二前须将乙方上周经营所应得利润交付予乙方。乙方只能经营由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允许销售其它渠道供应的产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水果经营水果加盟费15000元、水果加盟保证金30000元;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水果加盟金及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规定乙方支付的水果加盟金是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的甲方水果经营授权许可之费用,该水果加盟金从乙方支付给甲方之日起不再返还。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本合同期满解除之日起15天内,甲方须一次性把水果加盟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以每月店铺营业额6%收取乙方的营运指导管理费用。货款结算周期为周结,甲方每周二晚结清上周的利润并将乙方所应得的利润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交予乙方。乙方收货时如发现货品破损或短缺,如由甲方配送上门的,乙方应会同甲方配送人员当场查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更换或补足破损、短缺的货品。由于水果属于易损产品,运输过程会产生一定的报损率,如每天货物的报损率超出5%时,乙方对发生质量变异或者损坏问题的产品可提出退换货申请,甲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乙方在收货后当天内发现产品出现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且超出该单品数量5%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换货申请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有问题的产品。甲方在收到产品或者产品照片后l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鉴定工作,经甲方鉴定确认属实的,甲方无条件回收,退、换货的运费由甲方负费。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在结清所有的往来帐目后,如乙方没有出现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将合同的水果加盟保证金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在结业当日,甲方对授权乙方水果加盟的商标、商号、招牌,店铺徽信号及其它有关物品进行回收。乙方店铺内饮料类商品、雪糕类商品及香烟类商品采购权由乙方负责,不纳入运营指导管理费用的收费范围。乙方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甲方15000元,剩余15000元于乙方店铺正式经营开始,乙方以每个结算周期2000元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予甲方,交完即止。本合同的有效期为5年,从2020年5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2021年1月5日,街坊果汇公司向龙荣商行发出《合同违约警告函》,要求龙荣商行停止私自经营非街坊果汇公司提供的商品,并提出扣除加盟保证金3000元作为处罚。

2021年1月8日,龙荣商行向街坊果汇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以街坊果汇公司存在以下违约情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1.迟延付款;2.长期供应质量不合格的水果货物;3.长期供货管理不当,多次出现供货漏件、少件、错件,缺斤短两的行为,严重影响经营。

2021年1月29日,街坊果汇公司函复龙荣商行,不认可龙荣商行主张的违约情况,并主张龙荣商行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擅自向第三方采购产品对外销售;2.擅自修改收银系统的相关信息及价格,未经同意擅自脱离约定收款系统自行收款。街坊果汇公司同意解除《街坊果汇加盟合同》,但要求没收保证金,并要求龙荣商行在收函后7天内自行拆除加盟的商标、商号、招牌。

2021年5月12日,龙荣商行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街坊果汇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庭审中,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龙荣商行当庭撤回第一项关于“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1月18日解除《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的诉讼请求,街坊果汇公司无异议;2.龙荣商行当庭向街坊果汇公司返还加盟店专用Iphone6X手机一台,街坊果汇公司撤回其第三项关于“被反诉人立即返还加盟店专用Iphone6X手机一台”的反诉请求;3.龙荣商行同意拆除“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及招牌;4.街坊果汇公司同意向龙荣商行支付结余经营利润5353.43元;5.街坊果汇公司确认龙荣商行已支付加盟费15000元和加盟保证金30000元。

龙荣商行与街坊果汇公司确认会员储蓄卡余额为4976.8元,街坊果汇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会员卡存续收入应由街坊果汇公司保管。街坊果汇公司确认在龙荣商行涉案商铺的附近并未有街坊果汇公司的其他加盟店。

原被告双方对于应否退还加盟保证金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围绕该争议焦点分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操作日志(系统数据)等证据。证据显示:1.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龙荣商行收到街坊果汇公司供应的水果后,通过微信向街坊果汇公司反馈水果质量问题,街坊果汇公司均予以及时回应、要求龙荣商行拍照报损或予以退换货。2.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街坊果汇公司存在部分延迟付款情况,延迟时间为1-4天。3.龙荣商行确实有向其他供货商购入水果、零食的行为,但双方对该部分销售占总营业额比例存在争议。4.操作日志(系统数据)共200条记录,其中有10条记录显示修改了会员余额,金额均为几十元;龙荣商行称修改收银系统数据系因客户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其将相应款项退还给客户后修改系统数据。5.操作日志(系统数据)显示龙荣商行曾在收银系统中导出会员资料,街坊果汇公司主张会员资料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余额;庭审中龙荣商行予以确认,但辩称该信息是由龙荣商行收集并输入收银系统的,并不属于商业秘密。6.龙荣商行已于本案庭审后拆除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自编之一的店铺内外有关“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及招牌,更换商标、商号为“街坊果园”。街坊果汇公司认为龙荣商行更换后的照片与原商号“街坊果汇”无论从字面上、招牌设计及验收的搭配上均十分相似,认为龙荣商行并未履行拆除“街坊果汇”商标、商号及招牌的义务,并主张龙荣商行侵犯街坊果汇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龙荣商行与街坊果汇公司签订的《街坊果汇加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龙荣商行诉请的要求街坊果汇公司支付结余经营利润5353.43元,街坊果汇公司同意支付,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街坊果汇公司应否退还会员储蓄卡余额4976.8元;2.街坊果汇公司应否退还加盟保证金30000元;3.街坊果汇公司应否支付经营利润逾期付款利息;4.街坊果汇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街坊果汇公司应否退还会员储蓄卡余额4976.8元。客户在龙荣商行办理会员资格并预存款项,客户与龙荣商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通常而言,客户预存款项的目的是为了持续在龙荣商行购物并享受会员优惠政策,而非针对“街坊果汇”品牌进行预存款。虽然《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店铺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经营收入和会员卡储值所得收入由街坊果汇公司保管,但是龙荣商行已与街坊果汇公司解除合同,在龙荣商行涉案商铺的附近也并未有街坊果汇公司的其他加盟店,客户无法继续在“街坊果汇”品牌店消费。因此,对于会员储蓄卡余款,街坊果汇公司应返还给龙荣商行,由龙荣商行与客户进行结算。

关于争议焦点二,街坊果汇公司应否退还加盟保证金30000元,本院分析如下:一、龙荣商行以街坊果汇公司存在迟延付款、长期供应质量不合格的水果货物、长期供货管理不当的违约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出现质量不合格水果货物或者供货漏件、少见等情况时,街坊果汇公司均及时予以补货、退货、退款等处理措施,且有质量问题水果占当天预订水果的比例较低,并未给龙荣商行造成实际的损失。虽然街坊果汇公司存在迟延1至4天付款的轻微违约行为,合同对此种违约情形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且该行为并未给龙荣商行造成实际损失,故该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二、对于街坊果汇公司主张的龙荣商行的违约行为,龙荣商行私自出售非街坊果汇公司提供的水果,龙荣商行该行为属于违约,但也不足以导致根本违约;而对于街坊果汇公司主张的龙荣商行擅自导出会员资料信息,该信息原本由龙荣商行收集并输入收银系统,龙荣商行可在该系统中随意查看,该资料信息并非街坊果汇公司的商业机密,龙荣商行导出该会员资料信息并不违约;对于街坊果汇公司主张的龙荣商行擅自修改收银系统的相关信息及价格,操作日志(系统数据)200条记录中有10条记录显示修改了会员余额,但金额均为几十元,该修改记录不足以证明龙荣商行的该些操作行为是否恶意。三、在街坊果汇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龙荣商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单方解除合同,龙荣商行构成违约。综上,根据《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约定“如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本合同期满解除之日起15天内,甲方须一次性把水果加盟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现龙荣商行违约,龙荣商行要求退还水果加盟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街坊果汇公司应否支付经营利润逾期付款利息。根据《街坊果汇加盟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周期为周结,甲方每周二晚结清上周的利润并将乙方所应得的利润”,因街坊果汇公司未按约结算2020年12月20日之后的经营利润,龙荣商行主张应自2021年1月18日开始计收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街坊果汇加盟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龙荣商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街坊果汇公司应向龙荣商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结余经营利润5353.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争议焦点四,龙荣商行已于本案庭审后拆除有关“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及招牌,更换商标、商号为“街坊果园”。街坊果汇公司认为龙荣商行更换后的照片与原商号“街坊果汇”无论从字面上、招牌设计及验收的搭配上均十分相似,认为龙荣商行并未履行拆除“街坊果汇”商标、商号及招牌的义务。鉴于龙荣商行确已拆除有关“街坊果汇”的商标、商号及招牌,本院对街坊果汇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街坊果汇公司主张龙荣商行新的招牌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街坊果汇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对龙荣商行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对于街坊果汇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支付结余经营利润5353.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353.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退还会员储蓄卡余额4976.8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该款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负担440元,由被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龙荣商行;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原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山市街坊果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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