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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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逾期利息947.22元、逾期账户管理费379.76元、逾期罚息28777.07元、逾期滞纳费3028.24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