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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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山丰帆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山丰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返还预付货款233788元,并支付以23378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233788元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曾**。 二、被告庄**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原告曾**负担661元,由被告阳山丰帆矿业有限公司、庄**负担4645元。原告曾**已预交受理费5306元,由本院退回4645元给原告曾**。被告阳山丰帆矿业有限公司、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4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