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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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天发石材制品厂 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天发石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3094.75元及利息(利息以38309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增加的雨花石货款263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正东系被告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日,被告公司在河北张家口崇礼的工程,以陈正东的名义与林金枝签署《石材采购合同》,暂定总价款749736元,以实际供货发生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下料单及增加石材指示,林金枝的个体商户北京祥利顺昌石材经营部在2016年至2017年间向被告指定地点陆续发货24车石材。为了配合给被告开发票,原、被告双方及林金枝经协商,作废了2016年11月2日的《石材采购合同》。2017年12月12日,林金枝与被告工作人员就2016年至2017年间的供货进行结算,扣除不符合要求的石料24682.5元,确认货款总计1133112.5元,已付434000元,剩余货款699112.5元,税款13982.25元,剩余货款及税款总额为713094.75元。同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石材采购合同》,规格、型号见附件二,材料总价款为713094.75元。付款时间及方式约定“双方办理结算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100%”。被告所购石材款货款在2017年12月12日已作结算,依据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6月1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新《石材采购合同》签订后,2018年7月被告工作人员刘奎星联系原告采购雨花石2634元,告知原告与崇礼的货款一起付。另,新《石材采购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330000元,至今仍欠付货款383094.7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被告逾期付款,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损失的利息。 被告美利万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美利万国公司不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经营,美利万国公司认可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仅是其注册地址,现美利万国公司亦提交了物业证明、办公服务合同、照片、邮单底联以证明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2栋。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美利万国公司(甲方)与天发石材厂(乙方)签订的多份《石材采购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向甲方办公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美利万国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2栋,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美利万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