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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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天发石材制品厂 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天发石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7460.88元及利息(利息以167460.8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隆化国家森林温泉度假小镇(石材)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各类石材,合同暂估总价为261755.35元,最终以实际送货数量为结算依据。2018年7月13日至10月12日期间,原告先后给被告指定地点送石材5车,每车石材由其现场人员袁月洋签收。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算并催讨货款,被告陆续给原告付款160000元。因被告故意拖延且工作人员经常性更换,欠付货款双方一直未能结算。2021年1月原告结算总货款金额为327460.88元,2021年1月30日被告以微信方式给原告发送“隆化林金枝”文件一份,文件内容是涉案合同的“材料对账表”,被告对所有石材的加工费均不认可,认可的金额仅为254693.6元。原告对此表示异议,于2021年1月31日给被告发送文件,要求被告按327460.88元付款。被告以各种事由拖延三年多不予结算,结算时对合同内约定的加工费及额外增加加工事项的加工费均不予认可。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损失的利息。 被告美利万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美利万国公司不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经营,美利万国公司认可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65室仅是其注册地址,现美利万国公司亦提交了物业证明、办公服务合同、照片、邮单底联以证明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2栋。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美利万国公司(甲方)与天发石材厂(乙方)签订的多份《石材采购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向甲方办公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美利万国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2栋,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美利万国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美利万国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