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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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西区路通厨具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梁**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西区路通厨具店支付货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原告中山市西区路通厨具店已预交),由被告梁**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西区路通厨具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