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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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代偿本息22264.80元; 二、被告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费800.3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0元,减半收取计188.00元,由被告李*、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