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416053.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4- 二、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4.05元,减半收取计4107.03元,由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