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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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韦世干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韦世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48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6796.34元,2021年3月20日以后所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继续计至本金还清时止); 三、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对前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韦世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 案件受理费8751.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世干负担,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