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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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化康宁煊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化康宁煊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大化康宁煊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书》,被告***、黄**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原告处将被告陆**接走; 二、被告黄**、***、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化康宁煊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陆**护理服务费、床位费、伙食费、洗涤费共计21746元(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7月,往后的费用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65元,减半收取171.33元,由被告黄**、***、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