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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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6564.88元、利息6161.79元、违约金2497.33元,合计55224元。此后的利息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已预交),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负担30元,由被告邓**负担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