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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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钟**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四段计算:第一段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段以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第三段以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0年8月5日计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第四段以3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1日计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原告钟**负担8742元,由被告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