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由上诉人贵州宏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黄**房屋租金人民币7083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2元,由上诉人贵州宏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由被上诉人黄**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上诉人贵州宏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822元,由被上诉人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