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宁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宁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威宁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889,438.71元、鉴定费人民币115,000元,共计30,004,438.71元;

三、原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威宁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威宁县“开元财富中心”中由原告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享有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贵州中海洪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宁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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