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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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盈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周先芳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盈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欠付的服务费3600元及违约金660元,共计4260元; 二、由周先芳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盈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贵州盈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韦**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96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贵州盈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承担320元,由韦**承担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