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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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韩**、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377.05元及利息4600.30元、罚息1064.79元(该利息、罚息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7日,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为准); 二、被告廖**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韩**、杜**、廖**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