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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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59××××3096的信用卡欠款共14461.10元(含本金13499.96元、利息674.67元、手续费286.47元)及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利息、手续费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受理费4.36元,被告张**负担受理费85.6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的85.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5.61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