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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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河区戴伟罕数码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皇甫**500元; 二、驳回原告皇甫**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清河区戴伟罕数码产品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