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俊燮负连带责任支付货款3703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3703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6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68元,由原告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689元,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俊燮负担6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