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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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夏*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已支付1306.79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2元,由被告夏*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