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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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60元; 二、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9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广西振鸿宇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