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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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岳阳安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岳阳安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将湘FD1××××北京牌小轿车(车辆识别号:LNBSCC4H5JD083312)的产权过户至原告李**名下; 二、原告李**在被告岳阳安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三日内向被告岳阳安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8800元。 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由原告李**预交),由被告岳阳安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