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的《玻璃钢罐购销合同》于2018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5%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原告***负担2,223元,被告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7元,由反诉原告广西永盛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