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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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三捷实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款63000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