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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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 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期内利息51089.91元、罚息5075元及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李**、俞**、李**、姜**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05元,减半收取7152.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王**、李**、俞**、李**、姜**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王**、李**、俞**、李**、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