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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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 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5154.5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9197.0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5日开始,以365957.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开始,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律师费10962元; 二、被告方*、陈**、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方*提供质押的鸡血石原石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2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