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龙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中环星音乐影视版权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龙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龙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中环星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环星公司与龙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广东中环星音乐影视版权贸易有限公司【云唱KTV解决方案式产品】广东珠海市区域代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服务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中环星公司将广东省珠海市的云唱产品独家代理服务授予龙声公司。龙声公司根据中环星公司的授权向店家进行宣传推广、销售、安装、技术支持及售后维护等行为,授权代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3年独家代理服务费用为40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中环星公司对云唱产品享有充分、完整的合法权利,并且该权利明确约定包含KTV点播计费业务,而点播计费业务收入是龙声公司考虑与中环星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最大出发点,也是整个代理服务龙声公司考虑的最大收益点。如果没有KTV点播计费业务的收入,就丧失了签订代理服务合同的意义。因此,中环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对于KTV点播计费业务享有充分、完整的合法权利。在签订合同后,中环星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龙声公司发出通知,明确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是点播收费业务的版权方,其授权的公司是广州天城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并非中环星公司。从中环星公司发给龙声公司的通知中可以清楚证实,中环星公司与龙声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知其对于点播计费业务并没有完整的合法权利。在签订合同后,中环星公司不能提供完整合同期内的点播计费业务给龙声公司。因此,中环星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且中环星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龙声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龙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综上,一审法院对于中环星公司存在明显违约行为、龙声公司据此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未予以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龙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环星公司辩称,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龙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从来没有停止履行合同,我方发通知给龙声公司是一种协商的意思表示,在龙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安排补签补充协议和换签协议。龙声公司没有同意换签协议,就按照原来的协议履行,且我方一直在忠实履行原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24354号民事判决。

龙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广东中环星音乐影视版权贸易有限公司【云唱KTV解决方案式产品】广东珠海市区域代理服务合同》;2.中环星公司向龙声公司退还代理服务费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约为25989元);3.中环星公司偿付龙声公司因提起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诉讼费用由中环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龙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14元,财产保全费2725元,共计10639元,由龙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中环星公司是否存在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2.如果涉案合同解除,中环星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中环星公司是否存在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审中,龙声公司主张中环星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理由是中环星公司不能提供完整合同期内的点播计费业务给龙声公司,且明知其对于点播计费业务并没有完整的合法权利,中环星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龙声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根据中环星公司与中音公司于2018年9月3日签订的《版权推广合作协议》及广州市华南版权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IP入库备案证书》,中音公司向中环星公司提供作品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双方合同期限及中环星公司权利期限至2021年12月30日。龙声公司与中环星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在此期间中环星公司依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即使之后中音公司为业务专业化的展开,将点播计费业务授权天城公司进行专项、全面服务,但中环星公司与天城公司签订的《云唱KTV解决方案式产品招商代理及市场服务合同》并未约定转移涉案合同义务,中环星公司与龙声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前已签约的珠海服务区域依然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宣传推广,且中环星公司亦已明确告知龙声公司版权方中音公司将为龙声公司独立开具版权委托书,及时通知龙声公司换签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并积极处理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中环星公司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故对于龙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中环星公司不存在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本院对其他争议焦点不再论述。

综上所述,龙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15元,由上诉人珠海龙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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