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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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93975元及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合计为565381.58元,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何**、何**、林**对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何**、何**、林**承责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25元,由被告广东乐活大家庭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文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五湖四海水产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沃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何**、何**、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