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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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9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必超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