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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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瑞陶达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214614.2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本金8214614.2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7608元,评估费538626.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81234.54元,由原告***负担276871.21元,由被告广西博白县新盈邦陶瓷有限公司404363.33元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