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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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200万元;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资金占用费(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晋**、被告任**、被告王**就上述被告杨**应负担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对原告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0元,由原告李*负担7952元(已交纳),由被告杨**、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晋**、被告任**、被告王**共同负担20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晋**、被告任**、被告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