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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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红星置业有限公司 浙物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卜**、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物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货款318159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3951.09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被告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卜**、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物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田*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6214.22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物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44元,由原告浙物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82元,被告微山县润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红星置业有限公司、卜**、胡**、田*负担16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