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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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宇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家口鑫越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鑫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宇杰公司支付装修款75500元;诉讼费由宇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日3日及30日双方签订两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鑫越公司负责为宇杰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前街东口72号2层的门面房安装广告灯牌和广告制作。8日3日合同价款88000元,30日合同价款137000元。鑫越公司按期完工,宇杰公司在2019年8月3日支付26000元,验收后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9500元。后陈风宇向鑫越公司转账2000元。剩余款项拖欠至今。 被告宇杰公司认可原告鑫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表示目前公司经济困难,不能给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宇杰公司对鑫越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依据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8月3日及30日,宇杰公司与鑫越公司签订两份装饰装修合同,分别约定鑫越公司负责为宇杰公司位于海淀区安宁庄前街东口的门面房安装广告灯牌和广告制作,承包范围均为包工、包料、安装。合同价款分别为88000元及137000元。合同签订后,鑫越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宇杰公司于2019年8月3日支付鑫越公司26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鑫越公司9500元。鑫越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出具的收据载明:宇杰武术广告制作费交款9500元,尾款77500元。陈风宇在该收据缴款人一栏签名。诉讼中,鑫越公司承认陈风宇在确认尚欠尾款77500元后,向鑫越公司转账2000元,故诉讼请求变更为75500元。 本院认为,鑫越公司与宇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宇杰公司在鑫越公司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现鑫越公司仅要求宇杰公司支付755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鑫越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宇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家口鑫越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7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张家口鑫越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宇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张家口鑫越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