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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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期 -4- 间的物业费857元、电梯费417元、违约金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景阳物业公司已交纳),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