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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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卞**、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本金1350万元和投资本金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以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卞**、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67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34012.44元; 三、被告张**、卞**、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本金1000万元和投资本金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张**、卞**、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投建华(湖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25194.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卞**、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