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万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领航门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5日,原告向哈尔滨的厂家订购了一款防盗门,由厂家找到被告负责运输,2022年1月,防盗门到达乌马河万鑫达货站,货站负责人通知原告自取,由于是元旦货站放假,第二天原告到货站取货,原告发现物品严重破损,要求货站理赔,由于与货站没有达成协议,货站拒绝全额赔付,货站只同意赔偿500元,货物由原告自行修复。损坏的防盗门价值2500元,底边与门扇严重弯曲变形,不能修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万鑫达物流辩称:领航门业于2021年12月30日在哈尔滨万鑫达总站发往乌马河万鑫达分站一个防盗门,运费为31元,运输途中外包装无破损,有视频为证。我公司运输小票第三点明确注明,货物外包装须完整牢靠,符合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在货物破损自负。领航门业防盗门还没有给货物保价,按照我公司运输小票第一点明确注明,所发货物需按实际价格保价,如未保价丢失只按运费5倍赔偿(只丢失,不包括破损)。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主体为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本案中原告在哈尔滨订购防盗门,并由防盗门厂家负责确定运输物流公司即本案的被告承担运输责任,原告在货到后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的主体应为防盗门厂家和被告物流公司,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是其与防盗门厂家形成的买卖合同,原告不是运输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被告物流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本案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既无约定亦无法律规定由第三人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伊春市乌马河区领航门业的起诉。

裁判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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