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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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王*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00.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对被执行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措施时,为防止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贬损,经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使用或销售,但应将销售价款提存法院冻结。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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