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合计122446.29元(包括本金95242.86元,截至2021年7月13日利息20989.8元、违约金3006.06元、其他手续费3207.57元);2、被告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利息、复利等费用;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中产生的受理费、公告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

2017年10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签订《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站及客服热线查询银行信用卡收费信息。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客户自愿同意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银行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作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年费、手续费、免息还款等的调整。银行将提前至少四十五日,通过银行网站,网点公告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公布,客户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可以申请注销卡片。综合费率表中信用卡滞纳金为按照每期账单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收取,个人单币卡(含公务卡)最低RMB20/USB5/HKD40,个人双币卡最低RMB20/USD2,单位卡最低RMB10/USD1,(广发六合一信用卡费率表中滞纳金为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人民币卡最低RMB20,双币卡最低RMB20/USD2)(广发个人信用卡费率表中滞纳金为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RMB10/USD1,双币卡最低RMB20/USD2,),并对各种分期手续费期数和费率进行了约定。

查,2016年11月1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广发银行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内容为:广发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及“超限费”项目。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个人单币卡(含公务卡)最低RMB20/USD5/HKD40,个人双币卡最低RMB20/USD2,单位卡最低RMB10/USD1,或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2017年12月29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取标准的公告》,内容为:我行定于2018年3月1日起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收费标准,违约金将按客户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如客户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则按客户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6%收取违约金;客户不存在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恢复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5%收取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为RMB30/USD5/HKD40,个人双币卡最低RMB30/USD2,单位卡最低RMB10/USD1,银行可根据客户综合情况适当下调违约金最低收取限额。

2020年1月20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暂停计收范围的公告》,内容为我行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信用卡业务违约金项目暂定计收范围,违约金暂定计收范围将由逾期180天以上调整为逾期90天以上。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客户将暂定计收违约金,直至客户还清全部最低还款额并转为非逾期状态起重新计收。

2014年3月15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广发信用卡分期业务手续费用调整的公告》,内容为信用卡分期手续费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分期手续费、商场分期还款手续费(含验证码分期)、轻松财务分期手续费为客户可按业务类别选择3/6/9/12/18/24/30/36期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计收,银行根据不同产品一次收取或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分期还款手费,手续费率相当于每期0%-1.44%,如将分期还款手续费分摊至账单月收取的,客户提前偿还所有分期本金时需缴付未还本金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

2018年6月20日,被告办理金额66000元财智金分期24期,每期费率0.74%;2019年6月3日,被告办理金额51281.8元账单分期24期,每期费率0.67%。

二、履行情况

被告王*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自2020年5月4日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7月13日,被告王*透支消费本金95242.86元、利息(含复利)20989.8元、违约金3006.06元、分期手续费3207.57元。

本院认为,被告逾期还款已超过信用额度,依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并给付欠付的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故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95242.86元、分期手续费3207.57元;

二、被告王*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含复利)20989.8元、违约金3006.06元;

三、被告王*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应还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及违约金(以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09元(含案件受理费27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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