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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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2154.15元,利息1078.15元、罚息539.07元、复利98.1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记至2021年10月29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0.7%,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均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李**、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董**、李**、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