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唐**、陈*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9952.17元,支付利息4586.09元(已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日),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唐**、陈*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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