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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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侯**、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6452.94元(年利率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以后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保全申请费2420元; 二、被告陈**、吴**、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吴**、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款项向被告侯**、叶**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被告侯**、叶**、陈**、吴**、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