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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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重庆国平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国平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鄂7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