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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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8630元并支付违约金52428.69元(截止到2021年5月16日); 二、黄**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8863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黄**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焦**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黄**追偿; 五、驳回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6元,由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0元(已履行),由黄**、焦**负担9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保全费4870元,由天津广源鼎盛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由黄**、焦**负担3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