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裕达永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即“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375,000元”,“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430,847.11元(不含质保金)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3,597,721.18元(不含质保金)及利息(以13,597,72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5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567元,由***负担72,500元,由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15元,由河南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915元,由***负担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