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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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 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合宝影业公司与空中银河公司签订摄制合同,约定合宝影业公司与空中银河公司共同投资涉案网络剧。该剧共2季24集,总投资预算2500万元。其中空中银河公司出资1750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70%,合宝影业公司出资750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30%。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摄制合同,平台方支付给空中银河公司的发行收益为该剧的发行回款,双方按照约定的收益比例分配双方的投资本金、利润。每次收到发行收益及所有收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方对收益分配进行核算,双方核算收益时应当优先扣除平台方应得的利益,剩余部分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摄制合同约定在空中银河公司迟延支付发行款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项0.5%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摄制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30日,空中银河公司、合宝影业公司、合宝文娱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宝文娱公司继承合宝影业公司摄制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合宝影业公司根据摄制合同支付的投资款计为合宝文娱公司的投资款,发行回款由空中银河公司与合宝文娱公司结算。2019年7月29日,空中银河公司、合宝影业公司、合宝文娱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涉案网络剧追加投资50万元,合宝影业公司按比例追加15万元。追加投资款由空中银河公司垫付,并由空中银河公司在发行收益中优先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发行收益由各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摄制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合宝影业公司实际支付了750万元的投资款。 2019年11月15日,空中银河公司出具了涉案网络剧2019年第三季度分成表。该分成表显示,合宝文娱公司实际支付投资750万元,占比30%,实际宣传增资总额45万元,应付15万元,空中银河公司垫付13.5万元,平台实际回款4071899.62万元,合宝文娱公司应得分成1221569.89元,扣除13.5万元的垫付宣传增资款后,合宝文娱公司应得分成款1086569.89元。合宝文娱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宝文娱公司的申请,本院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调取了涉案网络剧收入情况。根据爱奇艺公司的回复,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涉案网络剧第一季收入共计4151358.47元,第二季收入共计3075783.72元,以上共计7227142.19元。除1086569.89元,空中银河公司未向合宝文娱公司支付其他分成款。 以上事实,有摄制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调查回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宝文娱公司主张空中银河公司构成违约的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摄制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宝文娱公司根据《补充协议》承继了摄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已经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摄制合同主张空中银河公司支付分成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网络剧总收入7227142.19元,按30%的比例,合宝文娱公司应分得2168142.66元,扣除13.5万元宣传增资款后,合宝文娱公司实际应分得2033142.66元。截至本案诉讼中,空中银河公司仅支付1086569.89元,剩余946572.77元,空中银河公司应向合宝文娱公司支付。对合宝文娱公司主张的100万元的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空中银河公司构成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合宝文娱公司主张空中银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但因空中银河公司的迟延履行,合宝文娱公司所遭受的仅为对应款项的利息损失,摄制合同约定的日0.5%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确定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违约金标准。 空中银河公司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分成款946572.77元; 二、被告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空中银河(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崔树磊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