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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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洁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洁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718元及利息[以155718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8元,由南京洁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9元,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4元,由上诉人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