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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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22.6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4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各期租金应付未付的次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项中各期租金中的租息加违约金、滞纳金之和不超过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数额); 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元; 三、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